据《足球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根据此番最高法对《体育法》的讲解,职业足球球员申请自由身要向体育仲裁部门申请,而欠薪纠纷则需要向地方法院申请。在自由身纠纷中,只要有一方不服从中国足协仲裁委的裁决,向中国体育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话,那这个身份认定的道路就非常漫长了。
球员讨薪:法律程序明确
过去很多年里,职业球员在遇到俱乐部解散,欠薪难追讨时,中国足协都以该俱乐部已解散,因此不算属下会员协会,不在自身监察管理范围内为由,让职业球员追讨无门,无法追回欠薪。
此番最高法院对于调整后明确了管理范畴的《体育法》进行了解读后,被欠薪的球员便可以重新去跟欠薪的俱乐部论理了。只要球员在被拖欠工资长达一个赛季后,在同一年度已经正式提起过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哪怕当时被驳回或者以不在法院管辖范畴为由拒绝受理的,基本都能够在《体育法》新的法规框架内重新递交诉状,比如说上个赛季解散的一些球队,基本都与各自的球员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薪资纠纷,搁以前,只要是俱乐部解散了,球员就再也无法追回薪水了,但在《体育法》框架内、尤其是最高法专门举办新闻发布会解读后,球员追讨无门、解散俱乐部抵赖不承认欠薪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但是,也不意味着球员就能够追回全部欠薪。球员的诉状被法院受理,哪怕最后是打赢了欠薪官司,但因为欠薪俱乐部名下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球员胜诉后也一样只能从精神上得到安慰。
有部分私企在准备进入足球俱乐部之际,就为将来的离场做好了准备,即俱乐部可以成为被告,可以败诉,但是资产为负,因此极易脱壳,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成为白纸。像之前的苏宁俱乐部就是如此。
因此,从最高法此次公开解读涉体育典型案例的举动看,国家已为球员讨薪打造了一条法律通道,但在“打地基”这一块,却需要靠中国足协来完善,否则,未来有可能演变为一大社会难题。比如说,将来如何有效避免俱乐部过把瘾就死,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欠薪不用付出任何代价的局面,这个肯定要从“入场仪式”的行业管理作为源头抓起。
身份认定:自由身裁决更难
解决欠薪纠纷需向地方法院申请,而职业球员的自由身认定则要向体育仲裁部门申请。对于前者,流程相对简单明确,而后者则复杂了。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即是否可以先在行业内进行相关裁决,如果双方或一方不服,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申诉,还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诉,目前中国足协方面也在等待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根据《体育法》规定的第一条“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这里面涉及对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产生的纠纷,而这个禁赛处罚在足球领域是时常有发生的,比如说球员在场上有非体育道德行为就有可能被禁赛一段时间,《体育法》赋予了相关被禁赛人员的上诉权力,那么,在被禁赛人员上诉期间,他的参赛资格是禁还是不禁?因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足球比赛的一个赛季是有时间限制的,赛事进程是不等人的,所以,《体育法》的这条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该如何落实,该怎么执行。
除了禁赛以外,有关球员的身份认定也可能因时间差产生新的纠纷。对于球员的身份认定,纠纷双方是可以向中国足协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的一方,可以向体育仲裁部门上诉。假定这个裁决结果是在转会窗口期开始前,或者窗口期间内出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在28天内,被裁决对象有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那么也就是说这里面有28天的时间,要知道,整个夏季转会窗口才31天,假设某俱乐部不想放球员走,完全可以在压哨时间提交上诉申请,一旦进入这样的流程,该球员是没有办法拿着中国足协的裁决书进行重新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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